一、工傷保險參保對象有哪些?
答: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是什么?
答: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用人單位浮動費率政策。全省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調整為0.2%、0.4%、0.7%、0.9%、1.1%、1.3%、1.6%、1.9%。其中,一類行業可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可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三、職工發生工傷后怎么辦?
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在定點工傷醫療機構******的同時,由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職工或近親屬以及工會組織可以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由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認定。
——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職工******工傷應當到轄區內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病情相對穩定后,按規定轉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職工需進行工傷康復的,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
(三)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工傷并進行工傷認定后,經******傷情相對穩定或停工留薪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先到所在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初次鑒定。單位和個人任何一方對鑒定結論不服,在收到初次鑒定結論15日內,可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為***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鑒定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四)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經診斷為職業病后認定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四、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
(一)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以本人工資為基數,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0%。工亡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傷殘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到十級傷殘分別為27、25、23、21、18、16、13、11、9、7個月的本人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至十級傷殘分別為36、33、24、21、18、15個月的本人工資。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至十級傷殘分別為24、21、15、12、9、6個月的本人工資。
4、傷殘津貼。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五級至六級傷殘,由用人單位安排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70%、60%。
5、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護理等級,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特別提醒: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為支付前提。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五級、六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外,其它傷殘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工傷醫療和康復待遇。職工******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其他待遇
1、輔助器具配置費。按照《山西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等有關規定,工傷職工需配置假肢、矯形器、生活類輔助器具、其他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20元,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經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市以外就醫的,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憑據報銷,限于公共汽車、火車硬席、高鐵(動車)二等席(特殊情況可乘坐飛機經濟艙);在醫院外待診三天以內的住宿費用憑據報銷,限額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與住院伙食補助費不重復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住院期間陪護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陪護。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按月支付陪護費。
5、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