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6條、29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ㄒ唬嶋H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ǘ嶋H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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