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07 來源: 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號 | 012187546/2018-01000 | 級 別 | 分 類 | 社會保障. | |
發 文 號 | 頒布部門 | 時 效 性 | |||
頒布日期 | 2018-11-07 | 實施日期 | 2018-11-07 16:25:44 | 失效日期 |
太原市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享受
社會保險補貼辦法(試行)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加強行風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省、市促進創業就業政策規定,切實解決好服務就業困難人員“***后一公里”的問題,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改進和完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補貼對象
進行了靈活就業登記、以靈活就業形式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二、補貼項目、方式、標準及期限
補貼項目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先繳后補的方式,根據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額度的2/3分別進行補貼,社保補貼的繳費基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超額部分不予補貼。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累計***長不超過3年。
三、補貼申請、審核及發放程序
(一)補貼申請、審核
1、在 “證卡合一”及信息審核辦理系統未達到運行條件情況下:
初次申請的,申請人持《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和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請辦理社保補貼:
已享受社保補貼期限未滿人員再次申請的,只需提供《就業創業證》和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街鄉工作機構按規定審核申請人失業登記、就業困難認定、靈活就業登記、社會保險費繳納以及享受保險補貼等情況,審核合格的出具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受理單(申請人簽字后留存),審核不符合補貼條件或缺少要件的,及時告知申請人。
街鄉工作機構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補貼審核上報工作,進行分類匯總,將匯總情況連同《太原市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附表1)、《太原市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明細表》(附表2)、《太原市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附表3)報所在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復核。
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經同級人社部門同意并公示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并將補貼人員花名冊、補貼明細等匯總報市就業指導中心備案。
2、在“證卡合一”及信息審核辦理系統達到運行條件情況下:
申請人持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街鄉工作機構)申請辦理社保補貼:
街鄉工作機構按規定登錄公安人口信息系統、《山西省公共就業服務平臺》信息系統、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和社會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統查詢申請人身份信息、失業登記、就業困難認定、靈活就業登記以及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繼續享受補貼人員僅需審核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審核合格的出具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受理單(申請人簽字后留存),審核不符合補貼條件或缺少要件的,及時告知申請人。
(二)補貼發放
縣(市、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劃撥至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由其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關聯的銀行賬戶,在申請人《創業就業證》“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欄目予以記載,并錄入山西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
四、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
靈活就業人員在享受補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停止享受補貼:
(一)被用人單位招收錄用;
(二)中止靈活就業;
(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四)其他應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
五、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市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做好全市此項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培訓及相關工作情況的統計匯總;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對相關資料逐人核對,認真審核,建立工作臺賬,確保數據審核無誤;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要通過電話、短信、互聯網和張貼告示等渠道及時將政策規定告知每一位申請人。
(二)加強信息系統應用。各級經辦機構要根據業務辦理權限,將申請人失業登記、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靈活就業登記等申領補貼流程同步錄入《山西省公共就業服務平臺》信息系統,確保業務可追蹤,可查驗。
(三)強化監督。人社和財政部門要做好補貼審核發放過程的工作銜接,加強檢查,及時掌握情況。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社會保險補貼的,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補貼外,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政策銜接。自2018年起,市本級不再受理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業務。政策銜接期間,已經市本級審批享受補貼期限未滿的人員,補貼資金仍由市財政負擔(不含省財政直管縣),各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匯總報市就業指導中心復核后,經市人社和財政部門同意,撥付至各縣(市、區)。
本文件下發之日起,符合以下文件規定的企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原應向市就業指導中心申報的,均持申請資料到其社會保險繳費機構所在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
1、并人社發[2014]33號關于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
2、并人社發[2014]34號關于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
3、并人社發[2016]16號關于創業失敗人員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
上述補貼資金的撥付、發放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執行。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太原市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實施辦法》(并勞社辦發[2009] 188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