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社會保險關系著上班族養老、就醫等諸多權益。但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會以各種理由,“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社保費用,導致員工權益受損,直接影響養老金、醫療期等諸多待遇的享受。
一起來看看,在社保繳費方面,哪些不可取——
01
不繳社保
社會保險主要是由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和失業保險構成,其中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單獨繳納。
社保是******強制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現實中,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稱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上,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還有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發放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也是不可取的。
只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才能順利享受社保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與切身利益相關的養老、醫療等待遇都將不能享受。
02
低繳社保
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
但現實中,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不提供工資單等必要證據,按******工資或者低于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于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如果社保繳費打了折扣,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待遇也會打折扣。
遇到少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細心搜集好相關證據,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按實際工資數額為基數繳納社保,并補繳未依法繳納期間的費用差額。
03
未及時繳納社保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一些單位不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將影響相關待遇的享受。
以養老保險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以失業保險為例,失業人員需符合三個條件的,方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中有一條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單位和員工說,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過后,一次性補繳。實際上,法律并沒有如此規定。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注意:實際工作中,有這樣幾種情況,可次月辦理社保: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后,導致當月無法辦理??梢源卧卵a辦業務。
2、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3、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于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復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
摘自《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