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BG―2017―5104
并公積金〔2017〕77號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范圍及其他規定
進行調整的通知
鐵路分中心,稽查隊,各分理處、處室:
為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權益,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覆蓋面,簡化相關手續,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同時落實省、市兩級審計部門的整改要求,現就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范圍及其他規定進行調整并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范圍新增“部分償還商業銀行貸款”,即部分商轉公。部分商轉公是指在借款人可申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額度不足以全部結清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時,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償還商業貸款的貸款品種,與中心簽署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的商業貸款客戶可以申請辦理部分商轉公業務;
二、申請部分商轉公業務報備資料、擔保方式和辦理流程應符合商轉公貸款的要求,同時貸款年限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年限;申請部分商轉公業務時采用自然人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的,所購房屋辦理抵押手續或辦理除本次申請的部分商轉公貸款對應的商業貸款的抵押權外的******抵押權順位手續并按照剩余商業貸款余額協同發放商業貸款的銀行辦理抵押權變更后可以解除保證人的擔保責任。借款人同時結清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并能提供結清證明的,方可退還網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三、申請二手房商轉公貸款并符合中心其他貸款條件的,辦理抵押或抵押權順位手續后,可以發放貸款;
四、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組合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和商業貸款部分可以在辦結擔保手續后分別發放,還款日根據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相關規定分別確定;
五、停止執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以上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