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TYBG―2016―5103
并公積金〔2016〕25號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號)的相關規定,將對2016年度(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各單位應當在辦理2016年6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后,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之間,進行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逾期調整的,應當從7月份開始補繳。
二、調整范圍
太原地區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均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的調整。
三、調整內容
(一)嚴格執行基數標準
1、自2016年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5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2、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放工資月數;工資總額按照******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具體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同時還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發放的屬于工資總額范圍的獎勵性工資。
3、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或者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以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4、本年度的繳存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省******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41號)中規定的******工資標準: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1620元;清徐縣1520元;陽曲縣1420元;婁煩縣1320元。二是不得超過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43元,3倍為15129元。
5、單位不進行年度繳存基數調整的,需提交書面說明,并按照相應程序審查核實。
(二)規范和降低繳存比例
1、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10%、個人6%,不得高于單位12%、個人12%, 在上述范圍內應當以偶數分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
2、同一單位只能執行同一種繳存比例,繳存比例一律取整數;繳存比例確定后,在本年度內不得變更。
3、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按照《太原市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相關事項的規定》(并公積金【2015】19號)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 繳。
四、調整方式
(一)柜面方式調整
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填寫《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年度調整申請書》(以下簡稱“《年度調整申請書》”)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清冊》(以下簡稱“《繳存額調整清冊》”),并制作《繳存額調整清冊》電子版,通過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分理處前臺柜面進行調整。
(二)單位版方式調整
住房公積金單位版用戶只進行基數調整,可以通過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上業務平臺直接進行調整,同時將《年度調整申請書》和《繳存額調整清冊》報送至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分理處;住房公積金單位版用戶進行比例調整的,只能通過柜面方式進行。
五、其它規定
各繳存單位在申報2016年度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同時,必須對本單位的繳存信息具實申報,以確保單位繳存信息的真實一致。
請各單位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通知規定執行,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工作。
附件: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年度調整申請書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