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生育保險待遇水平有關問題的
通 知
臨人社發〔2012〕188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險制度,提高生育保險待遇水平,減輕參保人員負擔,根據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生育保險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2〕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生育保險待遇水平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生育保險待遇水平
(一)調整生育住院待遇
城鎮職工生育醫療費支付標準調整為:自然分娩,一類醫院1800 元、二類醫院1600 元、三類醫院1400元;人工干預分娩,一類醫院2200 元、二類醫院2000 元、三類醫院1600 元;剖宮產,一類醫院3800 元、二類醫院3600 元、三類醫院3300 元。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支付標準提高到:自然分娩500 元,剖宮產1000 元。
(二)調整生育津貼標準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全額計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調整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待遇
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或終止妊娠時,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產前檢查費、分娩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按照參保職工生育醫療費規定支付。
二、擴大生育保險待遇范圍
符合規定的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孕期醫療費用
參保職工因習慣性流產、先兆流產、先兆早產和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宮外孕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生育醫療費規定支付。
(二)合并癥并發癥醫療費用
參保職工住院分娩時出現合并癥和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生育并發癥的醫療費用規定支付。
(三)失業人員生育醫療費用
失業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的女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生育醫療費規定支付。
(四)退休人員生育醫療費用
退休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的人員,退休后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生育醫療費規定支付?! ?
三、調整生育保險籌資水平
調整全市生育保險籌資水平,生育保險繳費比例調整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0.8%,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四、其它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仍按晉政發〔2006〕42號文件執行。
調整生育保險待遇工作,涉及廣大女職工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調整待遇工作作為2012年生育保險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實到位,切實維護參保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臨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臨汾市財政局
2012年8月30日
抄報: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
臨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8月30日印發